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费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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