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 普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就读,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区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教育资源以及残疾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举办专门的特殊教育学前班或者设置专门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接收不具备接受普通学前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