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增加残疾学生的入学机会,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专业和规模。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对具备学习能力且生活能够自理、达到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对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招收残疾学生,并可以根据专业特点适当降低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和教学方案,开发残疾学生的潜能,提供相应服务,帮助残疾学生完成学业、适应社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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