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门及有关机构、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残疾人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与课程,为残疾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鼓励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残疾人,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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