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教育部门应当举办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者班级,接收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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