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宣传服务,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