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有计划地开设康复医疗和辅助器具适配课程或者专业,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康复医学人才的培养,将康复医学、辅助器具适配技术纳入社区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内容,使其具备基本的康复医疗技术。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康复医学人才的培养,将康复医学、辅助器具适配技术纳入社区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内容,使其具备基本的康复医疗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