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事业进行捐赠,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