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事业进行捐赠,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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