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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