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作出残疾评定,并为残疾评定申请人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