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十条 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或者经残疾鉴定机构鉴定为残疾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联合会领取残疾人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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