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十条 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或者经残疾鉴定机构鉴定为残疾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联合会领取残疾人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