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做好婚前、孕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等工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实行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
卫生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监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民政部门应当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人员自愿参加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
卫生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监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民政部门应当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人员自愿参加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