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完善残疾预防工作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