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九条 残疾评定申请人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残疾复查鉴定。
市卫生计生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残疾鉴定机构,负责残疾复查鉴定。残疾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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