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七条 残疾评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残疾评定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残疾评定申请,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申请人到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残疾评定。
残疾评定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残疾评定申请,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申请人到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残疾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