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有需求的双下肢残疾人乘坐无障碍出租车辆出行,提供便利和优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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