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残疾人医疗康复负担。
重度残疾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可以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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