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在受理、选房、配房等方面给予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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