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六条 民政部门在编制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支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