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八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医疗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购票、医疗、燃气安装、房屋修理等,提供优先和辅助性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