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有关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无障碍信息交流、心理咨询等服务机构或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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