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