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不予备案。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维护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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