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语音和文字提示并逐步采用手语、盲文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信息交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