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四条 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库)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便于残疾人停车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