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三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并设置便于识别的无障碍运营标志。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