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五条 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导盲犬佩带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导盲犬佩带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