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五条 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导盲犬佩带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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