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重度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