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实施救助。
民政部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认定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获得的部分津贴、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残无业残疾人提高救助标准。
鼓励社会力量、慈善机构对残疾人给予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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