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接受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