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
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培育、选拔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完善残疾人运动员补贴、就学、安置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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