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加大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残疾人福利企业应当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产和生活,积极研制和采用残疾职工专用设备,兴建福利设施,开展文体活动,提高残疾职工的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落实相关政策,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提倡其他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合适的生产项目。
政府采购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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