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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