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发展改革、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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