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