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气象探测信息资料共享系统,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息资料的共享、共用服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从事相关气象探测的海洋、水务、民航等部门的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气象探测信息资料共享系统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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