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九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其建设项目规划报批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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