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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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条 本市气象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型、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发展要求,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适应濒江临海和特大型城市的特点,...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统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气象工作。
未设...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的投入,培养和引进气象人才,保护气象科学技术成果,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海洋、水务、民航等部门编制的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八条 本市依照国家的规定,在相关的气象台站周边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九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其建设项目规划报批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条 本市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建设国家重点工程...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气象探测信息资料共享系统,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息资料的共享、共...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定时发布未来四十八小时内的气象预报,每天不少于四次;在主要节假日或者重大社会公共活...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气象信息显示装置的设置规划和建设工作。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公众气象服务评价工作,接受公众对气象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结合本市天气气候特点,及时提供下列专业气象服务:
(一)根据农作物种植、水产养殖等...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六条 对造成环境污染、引发重大疫情等的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气象跟踪监测...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装防雷装置。新建、改建、扩建...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和评价,并每年发布本市气候状况公报。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专业系统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论证时,...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侵占、毁损或者未经批准擅...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