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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