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专业系统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