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受损的,应当及时报修;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所有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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