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条 本市气象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型、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发展要求,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适应濒江临海和特大型城市的特点,构建综合气象探测体系,完善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不断提高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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