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