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的投入,培养和引进气象人才,保护气象科学技术成果,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开展气象探测、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空间天气、大气成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加强国际、国内气象合作与交流,加快气象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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