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统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气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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