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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