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四条 本市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市和区、县公安机关。
在区、县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和集会地点跨两个以上区、县的,由市公安局主管。
在区、县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和集会地点跨两个以上区、县的,由市公安局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