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寄住户口的公民。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使用的车辆、船舶、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应当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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