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七条 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上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视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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