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五条 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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